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8條、第11條規定: 擬將公司資金貸出或為他人背書保證者,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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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More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8條第3項及第11條第3項規定,公司不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背書保證者,得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免予訂定資金貸與他人或背書保證之作業程序。嗣後如欲辦理者,仍應依處理準則之相關規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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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More一、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0條及第13條規定,子公司應訂定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並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8條及第11條規定程序,應提經子公司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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