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背書保證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公開發行公司所訂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之作業程序,有關詳細審查程序乙節,是否得訂定當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之對象為子公司 時,得予免除審查之規定? 又應如何訂定被背書保證之對象財務狀況不佳時,公司之續後管控措施?

一、公開發行公司所訂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之作業程序,不論其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之對象為何,皆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6款及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訂定其詳細審查程序。 二、另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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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公司之董事對於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個案評估上,有何應盡之職權?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4條、第1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或辦理背書保證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處理準則及公司所訂各該作業規定並依「詳細審查程序」之評估結果,提董事會決議後辦理;已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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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背書保證前(不含超額背書保證情形)之評估程序有何相同和不同之處?

一、程序相同之處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背書保證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處理準則及公司所訂各該作業程序之規定,併同詳細審查程序之評估結果提董事會決議後辦理。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並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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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或背書保證對象不符規定、餘額或金額超限時應如何處理?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或背書保證之對象及限額原符合規定,嗣後因業務關係改變等原因致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對象不符規定或因淨值降低等原因致貸與或背書保證餘額或金額超限等情形發生,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6條及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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