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開發行公司所訂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之作業程序,不論其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之對象為何,皆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6款及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訂定其詳細審查程序。 二、另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
Read More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4條、第1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或辦理背書保證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處理準則及公司所訂各該作業規定並依「詳細審查程序」之評估結果,提董事會決議後辦理;已設置
Read More一、程序相同之處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背書保證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處理準則及公司所訂各該作業程序之規定,併同詳細審查程序之評估結果提董事會決議後辦理。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並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
Read More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9條規定,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合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
Read More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或背書保證之對象及限額原符合規定,嗣後因業務關係改變等原因致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對象不符規定或因淨值降低等原因致貸與或背書保證餘額或金額超限等情形發生,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6條及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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