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5條、第18條之規定: 建立備查簿:公司辦理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及背書保證日期與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Read More一、公司每月10日公告之「背書保證資訊揭露明細表」及財務報告附表五之二「為他人背書保證」,其中「以財產擔保之背書保證金額」欄位應輸入該筆背書保證中背書保證公司以財產設定擔保之金額,即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提供之財產擔保品金額
Read More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及第25條規定,應以母公司之淨值為準 。
Read More一、 所謂新增情況包括新訂契約或契約條件變動,如舊約到期續約或原訂契約改約變更金額,均屬之。至於金額之計算,則以新增契約金額或契約變動後總金額為準,如舊約到期續約,則應以續約新約定之全部金額為背書保證範圍 ,而非舊契約原
Read More一、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或外國公司之子公司於大陸地區從事預售屋銷售業務, 其依當地銀行實務, 建設公司於預售時點(建設公司、購屋者持購屋合同至戶政機關辦理『期房』抵押登記備查手續後)即可先收取房屋預售之總價款(包括 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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