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短期融通資金之期限起算時點,因屬實際執行作業程序,爰以實際貸放日起算。 二、公開發行公司因短期資金融通貸與他人至1年期限屆滿,不得未以實際金流方式償還,或經董事會同意展延還款期限,如有展延情事,則違反公開發行公司
Read More一、按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0條及第13條分別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公開發行公司應命該子公司依本準則規定訂定作業程序 ,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二、公開
Read More一、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如採IFRSs編製者,有關母公司及子公司之認定,應依國際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IAS)第27號及第28號規定認定之;而財務報告尚未採IF
Read More一、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係援依公司法第15條之規定;至於公司法第15條第2項所稱「淨值」,依經濟部91年11月11日經商字第09102252820號函釋,係「貸與企業為貸與行為時,資產總額減去負債
Read More一、 按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4條規定,「本準則所稱背書保證係指下列事項:一、融資背書保證,包括:(一)客票貼現融資。(二)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三)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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