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或處分資產

公司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資產之適用範圍,且有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各款所規定應辦理公告申報情形者,其應公告申報期限為何?

公開發行公司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有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各款所規定應辦理公告申報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惟上櫃公司應依櫃買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六條規定,於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輸入但於其前發布新聞稿者,則應同時輸入興櫃公司應依本中心興櫃審查準則第三十四條第十七款所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一小時前將重大訊息內容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但於其前發布新聞稿者,則應同時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