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之經理人如何認定?

按金管會95年3月24日金管證六字第0950001436號函規範,應由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及會計主管於財務報告上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聲明書。至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所稱經理人,係指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若公司未設置總經理,財務報告則應由與總經理相當職責之人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