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務上公司多已依公司法、92年3月27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001301號令及相關規定置有經理人,為利遵循,爰規定內部控制制度中應載明經理人之設置、職稱、委任與解任、職權範圍及薪資報酬政策與制度等事項。為使公司組織權
Read More公司法第29條及第31條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及有關經理人之委任、解任、職權、在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等,92年3月27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001301號令,已明定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等相關條文
Read More書面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下列項目: 內部稽核實施細則。 明確之內部組織結構、呈報體系,及適當權限與責任,並載明經理人之設置、職稱、委任與解任、職權範圍及薪資報酬政策與制度等事項。 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遵循所屬產業法令,並應
Read More證券、期貨、金融及保險事業,已由主管機關分別依據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銀行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用合作法、信託法及保險法等法律授權規定,分別訂定前揭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準則如下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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