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控制制度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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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主管是否應列席每一次之董事會?若因故無法列席該如何處理?又列席報告項目為何?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所稱稽核主管係指綜理稽核部門之最高主管,為強化董事及監察人對內部稽核作業之指導與監督機制,稽核主管應依規定列席董事會報告,若因故無法列席可依公司相關職務授權及代理人辦法辦理,其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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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應交付「各」監察人,若監察人眾多或不常到公司,是否能及時於稽核或追蹤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

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需於稽核或追蹤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各」監察人查閱,交付方式可採面交、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任何可保留交付軌跡之方式辦理。交付軌跡,如簽收單、投遞單、回擲聯等,應有交付日期可考,以做為業依規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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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報告係應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監察人,請問追蹤報告則應於何時交付監察人?

追蹤報告應於追蹤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各」監察人。 例如:A稽核項目於9月中完成,則應於10月底前完成陳核並交付「各」監察人,若其缺失及異常事項之追蹤係於11月中完成,則追蹤報告應於12月底前完成陳核並交付「各」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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