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報補辦公開發行時,其董事、監察人是否需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相關規定? 發行人申報首次補辦公開發行時,其董事、監察人人數及資格應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及公司法第216條第2項規定,即公司於申報補辦公開發行時
Read More一、由於證券交易法並無獨立監察人之規定,且「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已規範獨立董事之資格條件,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於92年4月8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001468號、92年9月23日台財證一字第
Read More依據96年8月6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42004號令,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5項及同法第26條之3第7項,所稱最近一次股東會,當獨立董事或董事因故解任之時點,已逾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訂定股東會日期及股東會議案內容之決議
Read More為強化董事會、監察人之獨立性,爰於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4項規定,監察人間或與董事間應至少1席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且規範對象包括自然人 董事、監察人,以及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之代表人。是以,公司如有1席
Read More按公司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且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之立法意旨在於強化董事會、監察人之獨立性。是以,其規範對象之範疇除包括自然人董事、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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