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後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依證交法及募發準則相關規定辦理,故公開發行公司向金管會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如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流通在外餘額,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已違反募發準則第60條之8規定,金管
Read More公開發行公司曾依公司法規定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尚未辦理補辦公開發行者,於執行認購時仍有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故該等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於執行認購前依募發準則第66條規定申報補辦公開發行。補辦公開發行後,依所訂發
Read More公司於股票未公開發行之前所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係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辦理,是以,其補辦公開發行前發給得認購股份數額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五之部分,仍應依募發準則第66條規定併同股票辦理公開發行。
Read More公司在補辦股票公開發行前曾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訂定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者,如於預計發行期間未屆滿前向金管會申報補辦股票公開發行,其已同意其股票公開發行,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併同向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
Read More公司於股票未公開發行之前所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係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辦理,是以,公司於申報補辦股票公開發行時,前已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尚無須追溯修改發行條件以符合募發準則相關規定,惟如發現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前所發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