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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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辦理股票繼承過戶所附稅務機關核發之完(免)稅證明,其所載股數與實際欲辦理繼承之股數不符,是否應接受辦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之規定辦理遺產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當事人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故股東辦理股票繼承過戶之股數,應不得高於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文件所載之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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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私人間之直接讓受,所定之前後兩次受讓行為相隔不少於3個月,要怎麼計算?

私人間之直接出讓與受讓行為,應各算一次。 讓受行為之起算,應以讓受行為之日為準,無法證明時,以受讓人向公司申請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之日為準;惟於同一日內出讓或受讓同一證券,其累計數量不超過一個成交單位者,得作一次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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