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之規定辦理遺產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當事人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故股東辦理股票繼承過戶之股數,應不得高於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文件所載之股數。
Read More買賣雙方至往來證券商填具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申請書,加蓋原留存於證券商之印鑑申請辦理(賣方另須檢附證券存摺及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等相關文件)。但屬上市公司股票辦理私人間轉讓,依證券交易法第150條規定私人間之直接讓受,
Read More私人間之直接出讓與受讓行為,應各算一次。 讓受行為之起算,應以讓受行為之日為準,無法證明時,以受讓人向公司申請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之日為準;惟於同一日內出讓或受讓同一證券,其累計數量不超過一個成交單位者,得作一次計算。
Read More依證券交易法第150條暨股務處理準則第29條之規定,上市股票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1個成交單位;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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