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股務處理準則第22條規定,法人股東辦理印鑑遺失須: 檢具申請函,並加蓋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所留存之公司印章及代表公司負責人印章。 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法人股東負
Read More依照股務處理準則第22 條規定辦理掛失手續,至因不屬於公司致無法檢附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部份,可檢附依其主管機關所核發之登記證明。
Read More未曾加蓋股東舊印鑑的股票,股東可不必提示。 已加蓋舊印鑑的股票,股東應於辦理印鑑掛失時提示予公司辦理。公司應請股東於股票背面再次加蓋新印鑑卡之印鑑或簽名式,並由公司註明印鑑掛失並加蓋公司登記證章以資證明。此作業係使第3
Read More現行相關法令對於股東以通訊方式辦理印鑑遺失或毀損,是否應影印其國民身分證做為申請書之附件並無規範,股務單位可自行斟酌辦理,惟參照親自辦理時,須檢附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之旨意,自應比照將其國民身分證影本乙份作為附件存查。
Read More向發行公司的股務單位填寫印鑑掛失(毀損)申請書,並填明加蓋舊印鑑的股票號碼和股數,連同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影本、新的印鑑卡及股票,由本人送交公司辦理登記,經查核認可後更換新印鑑或留存簽名式,辦妥登記後次日生效,如果有必要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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