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股務處理準則第37條第2項股東印鑑卡之通訊地址或戶籍所在地有變更時,應由股東以書面通知公司;另同準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股東向公司辦理股票事務或行使其他有關權利,凡以書面為之者,應簽名或加蓋留存印鑑之規定,故股東辦理戶
Read More依股務處理準則第37條規定,股東通訊地址以股東印鑑卡之記載為準,如其留存地址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不符時,以股東辦理異動之最新地址為準。股東非於停止過戶期間至證券商處辦理變更地址者,則不必向各個發行公司辦理變更,但若股東
Read More每遇發行公司有停止過戶,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股票所有人名冊媒體資料送交發行公司時,會提供投資人之最新通訊地址供發行公司與其股東名簿留存之地址比對,發行公司再以最新異動之地址為準,寄發權利分配之通知予股東。故投資人同時持有數
Read More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業務操作辦法第90條之規定,客戶於參加人分別開戶,參加人所送客戶通訊地址有2種以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編製股票所有人名冊時,以最新通訊地址為準;另依股務處理準則第37條之規定,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集中辦
Read More應以股東印鑑卡之記載為準,但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集中辦理過戶之股東,其尚未填留印鑑卡者,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通知地址為準,如已填留資料者,其留存地址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通知地址不符時,以股東辦理異動之最新地址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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