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1年12月28日公告修正之規定,自102年1月2日起掛牌之上市(櫃)公司,股務事務皆應委外辦理,不得收回自行辦理、申請登錄為興櫃之公司,股務事務應委外辦理,且已委外辦理股務者,不
Read More一、公司初次上市(櫃)、興櫃應於掛牌買賣前,將辦理公司股務之單位名稱、辦公處所等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並公告,且副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二、已上市(櫃)、興櫃掛牌買賣後,辦理股務之單位營業處所如有變更時
Read More依證期會92年3月11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00969號函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依信託關係移轉或取得該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時,應依規定辦理股權申報;另依經濟部87年4月
Read More轉讓股份超過選任當時持有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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