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購公司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股東建議與同辦法第14條之1審議委員會之審議結果,考量審議委員會之查證及審議結果對董事會之決議具重大資訊參考價值,且應為董事會之先行程序,依公開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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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More公開收購申報事項經金管會依法命令變更,公開收購人將重行檢送公開收購申報書、公開收購說明書及相關書件予被收購公司。若被收購公司擬變更相關查證情形及對其公司股東之建議者,應於15日內就本次收購重行申報及公告對其公司股東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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