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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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經金管會發函命令重行申報及公告者,公開收購期間是否重行起算及公開收購人是否重行公告及通知?

一、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9條第8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所申報及公告之內容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者,金管會為保護公益之必要,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5第2項規定得命令公開收購人變更公開收購申報事項,並重行申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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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向金管會申報並公告,第21條第1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應於「金管會停止收購核准函到達之日起2日內」公告,以及第22條第1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應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起2日內」向金管會申報並公告,各該條文所稱「2日內」係指營業日或日曆日?各該條文所定期間係自何日起算?各該條文所定期間之末日如遇星期日、國定假日、星期六、勞動節或軍人節,能否順延?

一、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及第22條第1項規定所稱「2日內」係指日曆日。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本文之規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所定「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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