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實務作業需要,並避免影響應賣人權利,該期限以不超過收購截止日後5個營業日為宜;惟若公開收購人部分收購資金需由國外匯入者,則其支付收購對價期限以不超過收購截止日後7個營業日為宜;另公開收購如係以公開收購人增資發行之新股
Read More一、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9條第8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所申報及公告之內容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者,金管會為保護公益之必要,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5第2項規定得命令公開收購人變更公開收購申報事項,並重行申報及
Read More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公開收購期間不得少於20日,多於50日。惟若有競爭公開收購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原公開收購人得向金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合計不得超過50日。
Read More一、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及第22條第1項規定所稱「2日內」係指日曆日。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本文之規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所定「事實
Read More證券交易法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僅明訂公開收購依法應向金管會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至於申報並公告後係隔日即得進行公開收購或須於公告後幾日後始得進行公開收購,可由公開收購人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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