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與他公司合併並為存續公司,且消滅公司曾辦理私募有價證券者,原私募之有價證券(含股票、公司債及員工認股權憑證等)因合併換發為存續公司之有價證券,仍為私募有價 證券,其轉讓及申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應依證
Read More交付日係指私募有價證券之發放日或劃撥日,如同次私募(含分次私募之各次)有1個以上之交付日,則以初次交付應募人之日為交付日;公司於價款繳納完成15日內公告申報私募有價證券相關資料內容時,如尚未能確定私募有價證券之發放或劃撥
Read More證券交易法第150條係規範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上市公司私募之有價證券尚非上市之有價證券,故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50條之規定。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150條
Read More私募有價證券應記載事項如下: 私募有價證券應以明顯文字記載轉讓之限制,並於交付應募人或購買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俾購買私募有價證券之應募人及購買人明瞭私募有價證券轉售之限制。 公開發行公司私募有價證券如採印製實體有價證
Read More設定質權之私募有價證券,其所有權得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第6款規定,因質權人取得所有權或自行拍賣等方式行使質權而移轉,惟質權人行使質權應依以下規定辦理,且因質權設定所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仍應受同法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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