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私募之應募人或購買人因受業務事件主管機關行政處分命其撤回投資者,得再行轉讓該私募有價證券;但因前開轉讓行為所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仍應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規定之限制。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43
Read More一、倘外國公司依當地國法規進行分割,且同時符合金管會100 年5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10138號令釋第2點各款規定時,得參照適用前揭令釋規定,將其原取得之臺灣公司私募有價證券移轉予其新設持股百分之百外國子公司。
Read More公開發行公司得將原取得私募之有價證券移轉予其依企業併購法分割新設持股100%之子公司,並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分割新設子公司之主要營運業務與該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公司之主要營運業務具有關聯性,且該私募有價證券為分割新設子公司
Read More一、因公司清算分配賸餘財產而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屬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第6款規定之範疇。 二、因上開行為所取得之私募有證券,再行賣出仍應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規定之限制。 法令依據: 金管會96年7月6日
Read More公開發行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規定,與曾辦理私募股票之他公司進行股份轉換而受讓他公司私募股份者,該等私募股份由他公司原股東移轉至受讓股份之公開發行公司,係屬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第6款規定之範疇。此外,公開發行公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