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第5款規定辦理私人間直接讓受者,其受讓人不受同法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之限制,且受讓人嗣後再行賣出亦不受第43條之8第1項規定之限制。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 原財政部證期會91
Read More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第4款所稱「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係指繼承、贈與及強制執行等基於法律規定效力而取得或喪失所有權者;因繼承、贈與及強制執行所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仍應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
Read More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第2款所稱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交易數量之限制,指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該私募有價證券為普通股者,本次擬轉讓之私募普通股數量加計其最近3個月內私募普通股轉讓之數量,不得超過下列數量較高者:
Read More有關同種類之有價證券,係指權利義務相同之有價證券,如普通股等。 有關具相同資格者,係指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1款之人。
Read More一、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在國內私募有價證券取得之資金,如擬用於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者,應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條第7款之規定。 二、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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