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已於95年3月24日發布聲明書範本,各公司可參考,且不強制要求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應個別或共同出具聲明書;惟應配合證券交易所規劃之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報告聲明書上傳之格式製作。
Read More關係企業三書表編製準則雖係依公司法授權訂定,該準則並未規範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應簽名蓋章之人。惟依據公司法第369條之12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有編製關係企業三書表之義務,故關係企業合併報表上簽章之人應與財務報告上簽章之人相同
Read More按金管會95年3月24日金管證六字第0950001436號函規範,應由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及會計主管於財務報告上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聲明書,併同財務報告公告、申報,並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故財務報告上簽章之人應
Read More按公司法第31條規定,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之訂定。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 證券交易法第14條所稱會計主管主係參考公司法第31條對經理人之定義及實務管理層面考量
Read More按金管會95年3月24日金管證六字第0950001436號函規範,應由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及會計主管於財務報告上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聲明書。至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所稱經理人,係指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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