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公開收購人之受委任機構應負責接受應賣人有價證券之交存、公開收購說明書之交付及公開收購款券之收付等事宜。 二、受委任機構接受應賣人有價證券之交存時,應開具該有價證券種
Read More一、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應委任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綜合證券商、銀行及信託業負責接受應賣人有價證券之交存、公開收購說明書之交付及公開收購款券之收付等事宜。同條文第2項規定
Read More一、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公開收購人委任之受委任機構以一家為限。但收購未上市、未上櫃或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委任之受委任機構不得逾二家。 二、再者依90年4月24日(90)
Read More一、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應委任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資格條件,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綜合證券商、銀行及信託業,負責接受應賣人有價證券之交存、公開收購
Read More一、公開收購人可以收購其他公司之股份,也可以收購本公司的股份(即採公開收購方式實施庫藏股)。惟此種方式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僅限於上市上櫃公司始有適用;另上市上櫃公司以公開收購方式買回本公司股份時,應同時受到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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