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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

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董事會訂定除權基準日,是否須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7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故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是否辦理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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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及第14條之5規定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應經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通過,則所稱簽證會計師之定義為何?可否以追認通過方式辦理?

查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及第14條之5所定「簽證會計師」之範疇,應係指辦理證券交易法第36、37條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所委任之會計師。又為強化與有效發揮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之功能,爰於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及第14條之5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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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審議公司各項表冊,並送董事會通過後,是否需再依公司法相關規定,於相關表冊送股東會前,行使監察人職權,進行公司表冊之查核?

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3項,審計委員會準用公司法對監察人之規定,另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規定年度財務報告應經審計委員會通過,故公開發行公司需將年度財務報告送交審計委員會,若財務報告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由董事會決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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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規定年報及半年報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其半年度財務報告究應提董事會討論或報告?

一、按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第2季半年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二、復按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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