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7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故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是否辦理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
Read More查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及第14條之5所定「簽證會計師」之範疇,應係指辦理證券交易法第36、37條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所委任之會計師。又為強化與有效發揮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之功能,爰於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及第14條之5分別
Read More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3項,審計委員會準用公司法對監察人之規定,另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規定年度財務報告應經審計委員會通過,故公開發行公司需將年度財務報告送交審計委員會,若財務報告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由董事會決議者,
Read More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之發行公司,如該次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係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者,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及「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5條規定,監察人用印自得由審計委員會之召集人代行之。惟該案倘未經審計
Read More一、按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第2季半年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二、復按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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