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證交法第157條及同法第62條規定,上市及上櫃公司內部人均有歸入權適用,故若上市(櫃)公司內部人於公司尚在興櫃或上櫃期間取得或賣出該公司股票,而6個月內於公司已上市(或上櫃)時再行賣出或買進,亦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
Read More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公司內部人買進與賣出(或賣出與買進)公司股票之行為不以公司內部人主觀上是否利用內部消息買賣股票圖利為要件。按台灣證券交易所於89年5月16日訂定「上櫃公司有價證券轉申請上市審查準則」,對內部人
Read More上市(櫃)公司內部人或大股東因將公司股票質押於銀行,應銀行要求追補擔保品而買進該公司股票,此一買進行為仍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之適用;另若內部人或大股東融資買進公司股票,因擔保維持率不足而遭證券商斷頭賣出,亦有證券
Read More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因非自發性之行為或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例如:其他董事或監察人持股質押而遭金融機構強制賣出,其他董事或監察人解任)造成持股成數不足,而需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顧全成數及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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