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第157條之立法意旨,其目的在警惕與嚇阻公司內部人利用未公開消息牟取不合理差價利益。故短線交易歸入權之用意非為填補公司之損害,而係以「最高賣價減最低買價法」之嚴格計算方式,以獲取短線交易差價之最大金額,使公司內部人
Read More1.依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短線交易所獲利益之計算方式應視其交易之標的是否為同種類而有不同: (1)若取得及賣出之有價證券屬於同種類者,則以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相配,次取次高賣價與次低買價相配,虧損部份不予計入
Read More內部人持有認購權證,到期以現金結算之行為,係證券商計算差價後,以現金返還與投資人,其性質屬投資人履約取得股票後,立即將股票賣出而獲得之差價,故現金結算視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賣出。
Read More有關上市櫃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之買進或賣出該公司股票,與其代表之自然人之賣出或買進之行為,兩者所有權各自獨立,短線交易利益應分開計算,無合併計算6個月期間之認定問題。
Read More依照「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第11款規定「委託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權異動之有關法律責任,應於契約中載明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