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私募之流通轉讓

私募有價證券

公開發行公司交付未滿3年之私募有價證券,其應募人或購買人得否依信託法規定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信託移轉?

公開發行公司交付未滿3年之私募有價證券,其應募人或購買人得依信託法規定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信託移轉,但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私募有價證券時,仍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規定辦理。 另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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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私募之應募人或購買人因受業務事件主管機關行政處分命其撤回投資,其轉讓是否屬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6項之範疇?其嗣後再行賣出有無相關限制?

有價證券私募之應募人或購買人因受業務事件主管機關行政處分命其撤回投資者,得再行轉讓該私募有價證券;但因前開轉讓行為所取得之私募有價證券,再行賣出仍應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規定之限制。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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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有價證券

外國公司依當地國法規進行分割,得否將其原取得之臺灣公司私募有價證券移轉予其新設持股百分之百外國子公司?

一、倘外國公司依當地國法規進行分割,且同時符合金管會100 年5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10138號令釋第2點各款規定時,得參照適用前揭令釋規定,將其原取得之臺灣公司私募有價證券移轉予其新設持股百分之百外國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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