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應依股務處理準則第22 條之規定辦理外,應由該外國法人其代理人檢附以下文件向股務單位辦理印鑑掛失手續: 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外國法人出具之授權
Read More依股務處理準則第22條規定,法人股東辦理印鑑遺失須: 檢具申請函,並加蓋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所留存之公司印章及代表公司負責人印章。 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法人股東負
Read More依照股務處理準則第22 條規定辦理掛失手續,至因不屬於公司致無法檢附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部份,可檢附依其主管機關所核發之登記證明。
Read More未曾加蓋股東舊印鑑的股票,股東可不必提示。 已加蓋舊印鑑的股票,股東應於辦理印鑑掛失時提示予公司辦理。公司應請股東於股票背面再次加蓋新印鑑卡之印鑑或簽名式,並由公司註明印鑑掛失並加蓋公司登記證章以資證明。此作業係使第3
Read More現行相關法令對於股東以通訊方式辦理印鑑遺失或毀損,是否應影印其國民身分證做為申請書之附件並無規範,股務單位可自行斟酌辦理,惟參照親自辦理時,須檢附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之旨意,自應比照將其國民身分證影本乙份作為附件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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