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股務業務

股務作業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以全面無實體發行股票者,質權人繳回原設定質權之實體股票時,如何取得質權憑證?

質權人繳回原設定質權之實體股票並取得出質人同意轉換成無實體證明文件時,公司應印製「有價證券質權登錄明細」,並簽蓋公司章戳交予質權人收執。爾後若質權解除或實行質權時,質權人應繳回原收執之「有價證券質權登錄明細」,憑以辦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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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會之召集,由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或由監察人召集時,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編製之股票所有人名冊,究應交付予發行公司或依法有權召集股東會之人?

一、少數股東及監察人召集股東會,其地位等同於發行公司本身之召集,該等有召集權人得直接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請求提供證券所有人名冊。 二、證券所有人名冊內容涉及股東財產資料,並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施行,召集權人應委任專業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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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其股務事務於委託代辦股務機構辦理期間,得收回自辦股務事務之對象及作業為何?另現金增資繳款 書及扣繳憑單是否屬於現金股利及增資股票之通知及發放作業,是否得由公司部分收回自辦?

一、股務事務於委託代辦股務機構辦理期間,其得收回自辦股務事務之對象,包括員工、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且限於現金股利及增資股票之通知及發放作業。 二、現金增資繳款書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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