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有價證券持有人亦可能係財務報告不實下之權益受害者,基於保障投資人之權益,亦應將有價證券持有人納入。
Read More發行人及其負責人、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章之職員: 發行人:須對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之真實性負無過失責任,不得舉證免責。實際應負責任多寡,則由法官依個案情節認定。 除發行人外之公司負責人(包含董事及在執行業務範
Read More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範之聲明書係由公司管理當局(包括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及會計主管)以個人名義簽署,而非公司名義,故其性質與審計準則公報規範之客戶聲明書性質不同。考量聲明書主係要求公司管理當局對財務報告內容
Read More金管會已於95年3月24日發布聲明書範本,各公司可參考,且不強制要求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應個別或共同出具聲明書;惟應配合證券交易所規劃之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報告聲明書上傳之格式製作。
Read More關係企業三書表編製準則雖係依公司法授權訂定,該準則並未規範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應簽名蓋章之人。惟依據公司法第369條之12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有編製關係企業三書表之義務,故關係企業合併報表上簽章之人應與財務報告上簽章之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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