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金管會91年2月21日(91)台財證(三)字第001298號函釋示,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得為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
Read More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1條規定,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2款情事買回股份,作為股權轉換之用者,應於轉換或認股辦法中明定。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之發行
Read More公司計劃買回股份時,可以用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轉換公司債所訂之認股辦法或轉換辦法,無須另訂認股辦法或股權轉換辦法。
Read More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1條之規定,公司買回股份作為股權轉換之用者,應於轉換或認股辦法中明定,惟在辦法發布前已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或可轉換特別股,於轉換辦法未明定以發行新股或以已發行股份作為轉換時之股票來
Read More一、「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規定,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應事先訂定轉讓辦法,其中應載明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除轉讓前,遇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者,或符合第10條之1規定得低於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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